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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部门、单位负责人问责及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9-2 16:39:08 阅读:839次 -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办事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加强对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负责人及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部门、单位负责人问责是指集团公司对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制度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本制度所称工作过错责任是指集团公司对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做出的失职行为,依照本制度规定应予以追究的责任。
第三条 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理问责和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成员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秘书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受理责任追究的申诉,并调查取证,提出对部门、单位负责人问责及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提交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部门、单位负责人问责事项
(一)机关各处室、基层各单位执行集团公司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部门、单位负责人问责:
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集团公司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集团公司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3、不正确执行集团公司做出的决策和部署,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集团公司整体工作部署的。
(二)机关各处室、基层各单位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部门、单位负责人问责:
1、超越职能权限擅自决策的;
2、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3、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4、制定的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5、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
(三)机关各处室、基层各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部门、单位负责人问责:
1、未按照上级部门、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发生重特大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2、未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
3、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4、指使、授意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5、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其它情形。
(四)机关各处室、基层各单位负责人不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部门、单位负责人问责:
1、在公共场合发表有损集团公司形象言论的;
2、违反规定泄漏公司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
3、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的;
4、对配偶、子女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5、其他因失于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事项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其责任:
1、未按职责规定履职的;
2、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服务态度冷漠生硬,工作敷衍塞责,办事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4、对不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及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违反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1、发生工作过错后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过错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三)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从重追究:
1、因循私舞弊而发生工作过错的;
2、因主观臆断、玩忽职守或故意发生工作过错的;
3、多次发生过错的;
4、因工作过错后果严重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 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认定过错责任人:
1、由于工作人员渎职、失职而造成的错误,事实清楚、确凿,其具体人承担过错责任;
2、由于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工作失误而造成的错误行为,该具体人为过错责任人;
3、由于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错误行为,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
4、经集体讨论做出的具体决定而产生的错误行为,主持人或决策人为过错主要责任人。
第八条 问责及责任过错追究处理方式
部门、单位负责人被问责,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内部通报批评;
(四)根据造成的损失,相应地给予经济处罚;
(五)取消年度先进评选资格;
(六)调离原岗位;
(七)党纪、政纪处分;
(八)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九条 问责及责任过错追究的启动方式及程序
问责及责任过错追究程序的启动方式,共三种,即公司领导提出、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的督办情况、相关部门或办事人申诉。
1、集团公司启动问责及责任追究程序;
2、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3、相关处室和单位对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
4、认真听取过错人的申诉;
5、在充分听取意见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6、报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由纪委负责具体制定因不履责、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渎职等进行问责和过错追究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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